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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2-18发布来源: 浏览次数:


一、基本原则

武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从202321日起实施,该政策适用于武汉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二、起付线标准

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按年度设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计算。在职人员起付标准为700,退休人员起付标准为500元。

三、统筹报销比例

1)在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普通门诊就医的,在职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 20%,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 80%; 退休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16%, 统筹基金 支付比例为84%;

2)在二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的,在职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40%,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退休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32%,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8%;

3)在三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的,在职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50%,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退休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40%,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

4)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诊疗项目目录中的乙类项目的,个人先支付10%,余额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统筹支付限额

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为在职人员3500,退休人员4000元。支付限额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有效,不滚存、不累计,不能转让他人使用。